第一条、凡从事涂料(包括油墨)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令法规,依法生产和进行各项营销活动。
第二条、企业务必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一支过硬的产品检测队伍。
第三条、企业务必重视环境生态保护,按照国家颁布的《环境法》完善各项环保措施,绿化植树,美化厂区。
第四条、企业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令法规,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涂料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在产品营销或项目投标等活动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禁止暗地或公开诋毁、攻击他人的不道德行为,如有此类行为发生,经核实后通报批评或警告。受警告处分的企业,协会不推荐参加省名牌、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一经发现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法令法规处罚。
第七条、企业在产品销售宣传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防止夸大或虚报的做法。如有投诉,协会追究其企业责任。
第八条、建立涂料行业统计制度。企业申报省、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或需协会加意见的材料时,凡不填报当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企业,本会不开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九条、在本会的日常工作及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欢迎企业对本会的全面监督和质询,直至投诉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行业人员流动,应当依法进行。在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前,其他任何企业不得聘请或录用。
第十一条、各企业在生产和营销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信息等报省涂料工业协会,以便总结交流,宣传推广,推动我省涂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员工有合适的劳动及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广东省涂料工业协会协助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本行规行约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归广东省涂料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