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相关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

       基本条件营业执照;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办理程序准备工作: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由评价机构出具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取得基本条件中相应的证照、证件;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省政府经贸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生产申请;提交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行政审查:所在地省政府经贸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核发定点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省政府经贸管理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检测检验制度该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经过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配载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检测、检验合格的,核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三、生产许可制度该制度针对合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而设置的,它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执行工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取得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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